“这种利率确定方式很市场化。”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副行长昨日对《第一财经日报》表示,“我们也以一种积极的态度来对待,主要还是要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背景和资信情况,具体利率是一视同仁的。”
一位国有银行人士则认为:“现在大家普遍流动性吃紧,可能小额贷款公司想从银行拆入资金也不会很容易。”
杜晓山认为,“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%”这一比例有点低。这样算来,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是66%,而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8%。相比较而言,小额贷款公司自有资金的杠杆作用较低。
“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持很谨慎的态度。”杜晓山说,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上开了个小口子,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。
《意见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,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,两者的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500万元和不低于1000万元。
自2005年下半年起,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和陕西等5省(区)参与设立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,截至目前共成立7家,其他省份的民间资本也自发成立多家同类公司。
一位权威人士曾对本报表示,《意见》出台后,小额贷款公司将在全国推广。
银监会央行为投资人开小额贷款公司立规
中国银监会、央行近日联合发文为投资人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立下“规矩”,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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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份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》指出,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,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。其中,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,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;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,有2至200名发起人,且半数以上发起人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。单一出资人持有股份,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%。
《指导意见》明确,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、捐赠资金,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。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,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%。
在发放贷款时,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“小额、分散”的原则,鼓励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,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。对于同一借款人,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%。
《指导意见》还要求,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,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%以上。同时人民银行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、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,并将其纳入信贷征信系统。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、贷款金额、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。